关于做好2018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9 15:56
学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通知》(川教函〔2018〕53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8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士兵资格审查、金额审核等资助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资助对象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具体资助类型和对象如下:
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据高执行。“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包括政策实施起始年(2013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2011年毕业生,2013年入伍的可以申请;2011年毕业生,2012年入伍的则不可以申请。
2. 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正式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根据462号文件,从2015年7月1日起,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可享受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直招士官高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2018年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2018年8月1日直接招收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第二类是2015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士官培养、2017年12月入伍实习、2018年7月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高校毕业生,第三类是2016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培养、2018年12月入伍实习已拿到正式入伍通知书的高校学生。
(三)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根据《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精神,对于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第一条第2款“改革单独考试招生办法”规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中的退役士兵学生,也纳入资助范围。以下政策要点在审核时需特别注意: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
二、国家资助金额
(一)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二)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凡是在2014年7月1日(含)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费减免的标准均按照新资助标准执行。符合新资助标准条件但已申请成功的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今年可对差额部分进行申请。2014年7月1日之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在校生和退役复学,根据其入伍的时间点对应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进行资助。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的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在校生服义务兵役的资助年限,仍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资助年限之和必须少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
(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180号文件,从2014年7月1日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三、审批程序
(一)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
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补偿(代偿)”的申请方式,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减免、分年扣缴”的申请方式。符合服兵役国家资助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可在以后年度补报或在申请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时一并申报。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http://www.gfbzb.gov.cn/)在线填写《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随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高校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在线填写、打印如有疑问,可查阅“网上报名常见问题解决办法”(http://www.gfbzb.gov.cn/help/index.action)。客服热线:010-82199588;客服邮箱:kefu@chsi.com.cn。
(2)学校审核。学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教务、财务等部门对提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和入伍通知书进行复核,并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2. 学费减免
(1)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交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审核。学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教务、财务等部门对申请人资助资格和应交学费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资金发放
(一)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资助资金应优先偿还贷款,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则直接补偿给受助学生本人。学校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在银行核减贷款余额并出具还款手续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受助学生本人。
(二)按照规定发放资助资金。应直接补偿学生本人的,由学校将补偿资金发放至学生指定的学生本人账户。
(三)认真落实“先免后补”要求。退役复学学生办理的学费减免资金,学校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并逐年扣缴学费。如学籍出现异动,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足额退回资助资金。
五、材料上交及时间
2018年9月30日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入伍学生及退役学生,应及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完成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后按照表格规定的程序到相关部门盖章。
上交材料包括: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线填写打印、签字盖章完善后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2.学费减免:在线填写打印、签字盖章完善后的《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一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二)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
本人填写的《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不得由辅导员或他人代填,“以前教育阶段是否享受过本政策”中的“以前教育阶段”,是指低于现教育阶段的各高等教育阶段。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一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材料报送地点:学工部楼207
联系电话:028-61562493
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年度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文理学院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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