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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21 15:37

 

学校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5〕37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项目

1.2014-2015学年度国家奖学金

2.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3.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助学金

二、评审对象

评定对象:具有文理学院学籍,符合相关评定条件的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辅导员日常工作指南》第84页)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

2.学习成绩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或补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

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含3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如团委、学工部等。)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四、奖助标准和评定人数

1.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定,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定,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3.国家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每人每年3000元向各学院下达计划评定名额。实行等人数、等金额评定。国家助学金按照一般困难(一档)2000元、困难(二档)3000元、特殊困难(三档)4000元的标准,分2015年秋季学期、2016年春季学期两次发放。

4.各学院分项目评定人数另行通知。

五、评审、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成立2015年秋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党支部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班级干部、普通同学为成员的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评议小组。

学校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监督电话:

党委办公室:61565133 学工部:61565208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分别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最后审批的名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现金发放或划入学生指定的银行账号)。尚欠学费的,首先补交学费,由学校计财处代交并通知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计财处按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的名单,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分两次发放给受资助者(或由本人申请补交学费)。

3.受限条件

(1)同时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2)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特殊情况下,只能申请一档(即2000元)助学金;

(3)本学年已获得社会资助3000元以上,但未告知学校,视为不诚信行为,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年获得奖励资助后,将奖励资助金用于购置高档用品、奢侈消费、请客送礼的,本学年符合助学金申请评定条件的,将降低资助标准;符合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的不得申请;

(5)上学年获得奖励资助后,没有履行诚信承诺行为,出现成绩明显下降或有违纪违规情况的,本学年符合申请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将降低资助标准或取消资助资格,并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6)按照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川助函〔2015〕37号文件精神,2015年“专升本”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对地震、泥石流、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指标倾斜。

六、时间进度安排

在确保工作质量、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各学院应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进度要求进行评定及报送工作:

1.9月24日前,学院完成此次奖助学金评定的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每位同学知晓资助内容及申请程序。

2.9月25日前,报送本学院2015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班级评议小组名单(上报格式参照《辅导员日常工作指南》第14页)。

3.9月25日前,报送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指标预算学院分配表(附件9)。

4.各项奖助学金工作进度。

(1)国家奖学金:

9月25日前,完成学生申报、学院评审工作,各学院报送学生自荐材料(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第七条第1点)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8,纸质与电子版);

10月9日校级答辩;

10月13日前,报送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与电子版)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版,待学工部审核内容后返回各学院签字盖章);

10月26日前,学校完成材料评审、公示工作。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0月16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学院评审工作,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与电子版)及学生申请材料(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第七条第2点);

10月26日前学校完成复核、公示工作。

(3)国家助学金:

10月16日前,完成国家助学金纸质申请、民主评议工作;

10月23日前,各学院完成复核、公示工作,无异议后报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附件7);

10月30日前,报送学生申请材料(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第七条第3点);学校完成复核、审批工作。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待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公布后,召开表彰大会并及时发放奖学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将采用网络系统申报与纸质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网络申报时间将另行通知。

七、材料报送及其他要求

1.国家奖学金报送材料及整理顺序:学生优秀事迹的简要介绍(篇幅控制在500字以内,以第三人称叙述),手写国家奖学金申请书一份(A4纸大小),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其他证书复印件(须辅导员签字、学院盖章),有效成绩明细1份。(9月25日前报送)

2.国家励志奖学金报送材料及整理顺序:《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附件3,各学院自行打印)、《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家庭贫困证明原件(A4纸大小,需由乡镇或街道及民政部盖章,近3个月内的有效)1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1份、手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1份(A4纸大小)。个人材料用回形针(不能使用订书钉)固定,以班级为单位用纸张包裹分隔,分年级错开堆放。(10月16日前报送)

3.国家助学金报送材料及整理顺序:《国家助学金申请表》1份(附件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家庭贫困证明原件(A4纸大小,需由乡镇或街道及民政部盖章,近3个月内的有效)1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1份、手写国家助学金申请书1份(A4纸大小)。个人材料用回形针(不能使用订书钉)固定,以班级为单位用纸张包裹分隔,分年级错开堆放。(10月30日前报送)

4.上交数据地点:以学院为单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料接收人员:

谭梦媛 电话:61562493 QQ:25958936

5.鉴于学生贫困证明等原件只有1份,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中都需要用的材料,其复印件需加盖学院鲜章;材料所有表格不能遗漏签字和盖章的栏目,表格内容应详实、规范、完整。

6.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须使用本文件附件中的格式并严格按照填写要求填写,不得改变原文档格式。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除签字以外须为打印件,不得手工填写。

7.请各学院务必严格审查各项数据,务必做到填报的各项数据符合相关要求。

8.为全面做好此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校级材料审查小组,各学院需成立学院材料审查小组,学院间自行协调交互检查,各级审查实行审查签名制,对出现问题的材料实行责任倒查及追究,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通报批评与经济处罚,对按时完成且质量高的单位实行表彰奖励。此次奖助学金评审在年终考核时单列考核。

9.学院评定环节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完成本单位两校区的评定工作。

10.评审工作咨询电话:

028-61565019 028-61564149

11.本通知相关事项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热情,坚定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信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吃透相关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成都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严把评审标准,按时保质报送评审材料。要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真正把党的政策、措施和关怀落实到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诚实守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本专科生“特别优秀”解释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6.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7.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

8.2014-2015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信息汇总表

9. 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指标预算学院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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