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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7届优秀大学毕业生的通知(13级本科)

发布时间:

2016-09-19 14:41

 

学校各单位:

根据川教〔2013〕606号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并形成制度的通知》以及《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中关于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规定,现将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

分为院级、校级、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好,积极要求上进,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无恶意欠费情况,诚信记录良好。

2.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须从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打印入学以来的有效成绩明细)。

院级优秀毕业生 本科生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奖学金(其中至少二次学习优秀奖学金)和一次以上(含一次)荣誉称号(荣誉称号须是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专业实习成绩优秀。

校级优秀毕业生 本科生获得四次以上(含四次)学习优秀奖学金和一次以上(含一次)荣誉称号(荣誉称号须是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专业实习成绩优秀。

省级优秀毕业生 在院级或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并获校级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注:15-16学年第二学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情况参照公示名单,学生本人写情况说明后由辅导员签字确认;此外,各项荣誉证书复印件请辅导员签字确认。

为方便审查,获奖证书复印件先后顺序需与审批表中获奖情况的填写顺序一致。

3.本科生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请参照2016届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条件)。

4.身心健康,热心参加各项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

5.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6.在毕业离校前,评选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如果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将取消其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资格。

三、评选要求及程序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并盖章,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上报学校公示、审批,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经学校上报教育厅审批。

2.时间安排:在2016年10月9日前完成评选工作,院级材料留存各学院备查,校级、省级材料须按要求将附件相应表格填写、打印后加盖学院章上报学工部办公室。逾期未报送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3.评选名额:院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共为院(系)毕业生总数的10%(学生在院级、校级优秀毕业生间不可兼评);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为院(系)毕业生总数的1%。

4.表彰事宜另行安排。

5.未尽事宜,参照《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61565207 联系人:刘老师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省优毕业生登记表

2.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7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审批表

3.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XXXX学院2017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备案表

4.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7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名单表

5.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7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注:以上附件均在文理学院网站或学工在线网站下载。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2016年9月19日

附件下载.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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